又一次“于法有据”的处罚,引发“过罚不当”的争议。
据报道,今年11月2日,因农忙收水稻,田中拖拉机和收割机柴油不够,安徽一村民开小货车去附近加油站购买1500元柴油,运回给农机使用。回程途中,他被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扣车,并处罚3万元。该村民认为处罚不公,已申请行政复议。
根据最新修订的《危险化学品目录(2015版)》,柴油不再区分闪点,已被全部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。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运输柴油,的确存在安全隐患,涉嫌违反相关法规。根据当地路政部门的回应公告,该村民违反了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》,3万元罚款已是最低限额处罚。
到底是法律不够人性化,还是执行者的理解有偏差?答案在于公道人心。一是过错和罚款数额的反差。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,该村民装运柴油为“收割机、旋耕机等大型农机器械需要”,而非经营售卖,但为了取回被暂扣的货车,他先是卖掉田中1.8万元的水稻,又向村里借了1.2万元,过重的罚款加剧了村民的经济负担,也造成了公众的困惑,但背后的“加油痛点”并未解决。
二是执法和现实需求的脱节。一边是误不起的农时,一边是横竖都可能面临罚款——有网友表示,“农户运油,罚款。农机上路,也是罚款,这不是两头堵吗?”要知道,农村并非遍地都有加油站,若是村民为了农业生产踩法律红线,而这种情况实际上又比较普遍,那么这样的执法是否合情合理,能不能服众,显然就值得追问一番。有法律人士指出,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》还明确了“载运小量危险货物时运输条件的豁免”等相关内容,对该农户的处罚,还需根据当地更为具体的规定进行细化。
参照近年来行政处罚领域的一些焦点案件,其中的争议也是相似的。比如,违反了“比例原则”的“榆林芹菜案”,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机械、孤立地运用法条。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明确规定,“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”。关于“包容审慎”的监管原则,官方也曾多次重申。12月16日举行的国务院第十一次专题学习就明确指出,要优化执法方式,对情节比较轻微、没有主观故意、对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违法行为,可采取柔性执法措施。
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。安全管理大于天,但简单化的“一刀切”绝非立法初衷,也不可能赢得支持和理解。破解农机加油“最后一公里”的困境,需要各方多走近田间地头,多深入了解情况,及时回应农户关切。值得一提的是,当地的通报似乎注意到了这一点,表示“将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,统筹解决好行政执法和群众需求的矛盾,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农忙季节组织合规的车辆和人员服务田间地头”。
但愿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,也期待事件迎来一个兼顾“法理情”的后续。(钟颐)